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贞操就是爱情吗

    先生对于这个问题共分五层。第一层的大意是说:夫妇关系,爱情虽是极重要

    的分子,却不是惟一的条件。……贞操虽是对待的要求,却并不是以爱情有无为标

    准,也不能仅看做当事者两个人的自由态度。……因为爱情是盲目而极易变化的。

    这中间须有一种强迫的制裁力。……爱情之外,尚当有一种道德的制裁。简单说来,

    就是两方应当尊崇对手的人格。……爱情必须经过道德的洗炼,使感情的爱变为人

    格的爱,方能算的真爱。……夫妇关系一旦成立以后,非一方破弃道德的制裁,或

    是生活上有不得已的缘故,这关系断断不能因一时感情的好恶随便可以动摇。贞操

    即是道德的制裁人格的义务中应当强迫遵守之一。破弃贞操是道德上一种极大罪恶,

    并且还毁损对手的人格,绝不可以轻恕的。

    这一层的大旨,我是赞成的。我所讲的爱情,并不是先生所说盲目的又极易变

    化的感情的爱。人格的爱虽不是人人都懂得的(这话先生也曾说过),但平常人所

    谓爱情,也未必全是肉欲的爱;这里面大概总含有一些“超于情欲的分子”,如共

    同生活的感情,名分的观念,儿女的牵系,等等。但是这种种分子,总还要把异性

    的恋爱做一个中心点。夫妇的关系所以和别的关系(如兄弟姊妹朋友)不同,正为

    有这一点异性的恋爱在内。若没有一种真挚专一的异性的恋爱,那么共同生活便成

    了不可终日的痛苦,名分观念便成了虚伪的招牌,儿女的牵系便也和猪狗的母子关

    系没有大分别了。我们现在且不要悬空高谈理想的夫妇关系,且仔细观察最大多数

    人的实际夫妇关系究竟是什么样子。我以为我们若从事实上的观察作根据,一定可

    以得到这个断语:夫妇之间的正当关系应该以异性的恋爱为主要元素;异性的恋爱

    专注在一个目的,情愿自己制裁性欲的自由,情愿永久和他所专注的目的共同生活,

    这便是正当的夫妇关系。人格的爱,不是别的,就是这种正当的异性恋爱加上一种

    自觉心。

    我和先生不同的论点,在于先生把“道德的制裁”和“感情的爱”分为两件事,

    所以说“爱情之外尚当有一种道德的制裁”。我却把“道德的制裁”看作即是那正

    当的,真挚专一的异性恋爱。若在“爱情之外”别寻夫妇间的“道德”,别寻“人

    格的义务”,我觉得是不可能的了。所以我赞成先生说的“夫妇关系一旦成立以后,

    非一方破弃道德的制裁(即是我所谓”真一的异性恋爱“),或是生活上有不得已

    的缘故(如寡妇不能生活,或鳏夫不能抚养幼小儿女),这关系断断不能因一时感

    情的好恶随便可以动摇。”我虽赞成这个结论,却不赞成先生说的“贞操并不是以

    爱情有无为标准”。因为我所说的“贞操”即是异性恋爱的真挚专一。没有爱情的

    夫妇关系,都不是正当的夫妇关系,只可说是异性的强迫同居!既不是正当的夫妇,

    更有什么贞操可说?

    先生所说的“尊重人格”,固然是我所极赞成的。但是夫妇之间的“人格问题”,

    依我看来只不过是真一的异性恋爱加上一种自觉心。中国古代所说“夫妇相敬如宾”

    的敬字便含有尊重人格的意味。人格的爱情,自然应该格外尊重贞操。但是人格的

    观念,根本上研究起来,实在是超于平常人心里的“贞操”观念的范围以外。平常

    人所谓。“贞操”,大概指周作人先生所说的“信实”,我所说的“真一”,和先

    生所说的“一夫一妇”。但是人格的观念有时不限于此。先生屡用易卜生的“娜拉”

    为例。即以此戏看来,郝尔茂对于娜拉并不曾违背“贞操”的道德。娜拉弃家出门,

    并不是为了贞操问题,乃是为了人格问题,这就可见人格问题是超于贞操问题了。

    先生又极力攻击自由恋爱和容易的离婚。其实高尚的自由恋爱,并不是现在那

    班轻薄少年所谓自由恋爱,只是根据于“尊重人格”一个观念。我在美洲也曾见过

    这种自由恋爱的男女,觉得他们真能尊重彼此的人格。这一层周作人先生已说过了,

    我且不多说。至于容易的离婚,先生也不免有点误解。我从前在“美国的妇人”一

    篇里曾有一节论美国多离婚案之故道:……自由结婚的根本观念就是要夫妇相敬相

    爱,先有精神上的契合,然后可以有形体上的结婚。不料结婚之后,方才发现从前

    的错误,方才知道他们两人决不能有精神上的爱情;既不能有精神上的爱情,若还

    依旧同居,不但违背自由结婚的原理,并且必至于坠落各人的人格。所以离婚案之

    多,未必全由于风俗的败坏,也未必不由于个人人格的尊贵。

    所以离婚的容易,并不是一定就可以表示不尊重人格。这又可见人格的问题超

    于平常的贞操观念以外了。

    先生第二层的意思,已有周作人先生的答书了,我本可以不加人讨论,但是我

    觉得这一段里面有一个重要观念,是哲学上的一个根本问题,故不得不提出讨论。

    先生不赞成与谢野夫人把贞操看作一种趣味信仰洁癖,不当他是道德。先生是个研

    究哲学的人,大概知道“道德”本可当作一种信仰,一种趣味,一种洁癖。中国的

    孔丘也曾两次说“吾未见好德如好色者也”。他又说“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

    不如乐之者”。这种议论很有道理,远胜于康德那种“绝对命令”的道德论。道德

    教育的最高目的是要人人都能自然行善去恶,“如恶恶臭如好好色”一般。西洋哲

    学史上也有许多人把道德观念当作一种美感的。要是人人都能把道德当作一种趣味,

    一种美感,岂不很好吗?

    先生第三层的大意是说我不应该“把外部的制裁一概抹杀”。先生所指的乃是

    法律上消极的制裁,如有夫有妇奸罪等等。这都是刑事法律的问题,自然不在我所

    抹杀的“外部干涉”之内,我不消申明了。

    先生第四层论续娶和离婚的限制,我也可以不辩。

    先生第五层论共妻和自由恋爱。我的原文里并没有提到这两个问题,《新青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