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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回【慧问】祸不单行火灾又起

    半年的时间对于别人来说,也不过是弹指一挥间,但对于陈林夫妇来说,每一天都是煎熬。表面上他们依旧经营着小吃店,甚至比以前更忙碌,但是当空闲下来时,夜深人静时,就总会觉得可爱的女儿乐乐还在身边,“噬人”陷阱导致乐乐溺水身亡的悲剧仿佛未曾发生。钱不是万能的,就算有赔偿也无法弥补他们失去女儿的伤痛。可是,日子还是要过下去。

    为了省钱,在乐乐来北京之前,陈林夫妇都是吃住在店里。把乐乐接来团聚后,他们向小区物业租了一间地下室,布置成了一个幸福温馨的小家。却不曾想到,短暂的相聚与幸福过后居然是永远的离别。乐乐的过早离开让陈林夫妇不忍对着地下室里粉嫩的装饰睹物思人,又恢复了以前吃住在店里的习惯,而地下室就改作为了仓库。

    这天,陈林来地下室仓库取小吃店需要的一些食材,尤其是自制的泡菜--陈林的独家泡菜可是深受食客们的欢迎。正好碰到物业公司的人,打了招呼寒暄了几句,也没有在意发生了什么,只是感觉好像地下室又租出去了几间。陈林继续低头做着自己的事,想着快过年了要不要买点东西和媳妇回趟老家,乐乐的事情还不知道怎么和老人家开口呢。

    可惜,这个年也过得不安稳……

    大年三十晚,四处都是炮竹纷飞,烟花在天空尽情展示着身姿,不断地取悦着观望它的人们。陈林夫妇在小店里商量着明天回老家的说辞,外面炮竹声一阵阵传来,盖过了电视里的声音,却盖不过他们眉宇间的悲伤。

    突然间电话响起,一看显示的是“物业”,陈林没想太多就接了:“喂?”

    “是陈先生吧,你赶快来,小区地下室着火了……”

    还没等电话那头说完,陈林就赶忙对旁边看出他焦急神情的妻子说:“地下室着火了,我先去,你锁门后赶紧过来。”

    “哦,好。”她愣住了几秒,应声道。

    另一边,陈林飞奔到地下室的仓库处,只听几声炮竹的闷响,便看到了正燃烧着的大火、不断冒出的黑烟和正在救火的居民。

    之前,张朝军一家吃完年夜饭,从外面开车回来,看到这幅场景,赶忙安顿好老人和孩子,就同妻子加入到救火的队伍中,小区住户们也都闻讯赶来救火,遏制住火苗四窜的势头。张朝军泼泼洒洒地拎下来一桶水,正巧撞见了陈林,“还愣着干什么,还不赶快灭火!”

    “哦,哦,灭火,灭火!”陈林缓过了神。

    接下来,一切都在混乱之中进行,也在混乱之中停止。地下室没有挽救回来,只是减少了一楼住户的受损情况。大家看着地下室出口那烧焦烧黑的痕迹,还是心有余悸。火灾烧毁了陈林仓库内的所有食材,也包括一个刚买不久的冷藏柜。起火部位是那天刚租出去的两间房,与陈林租的那间相邻,堆放着过年准备出售的烟花炮竹。当晚,陈林就去咨询了张朝军--通过乐乐的事情,他已经完全信任了这位好心的大哥。而张朝军认为这已经不是私了可以解决的事情,建议陈林诉至法院解决。

    陈林是离起火点最近的一个租户,他听了张朝军的意见后,以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人,没有履行小区范围内的安保义务,维护好小区的管理秩序,防患火灾的发生,让烟花炮竹这种易燃易爆品堆放在居民住房的地下室里,而且在火灾发生后,也没有及时进行有效的处置,给他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将物业公司和烟花炮竹的租户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经济损失。

    物业公司则辩称,火灾事故并非他们所为,陈林明知地下室并非标准仓库而用于存放物品,也没有采取措施看护好物品,应该对火灾所造成的损失自行负责。他们对小区已经尽了管理责任,同时也没有保管陈林物品的义务,因此,对于陈林主张的火灾财产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为增加收入,将所管理小区闲置的地下室租给他人做仓库使用,本就有错。而且作为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公司本应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好小区的安全防范工作,却将不具备存放易燃物品条件的地下室出租给租户存放烟花炮竹,导致发生火灾事故致陈林存放的物品被烧毁。物业公司在小区安保工作上确实存在瑕疵,理应在其过错范围内对陈林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导致火灾发生的租户应知晓烟花炮竹属易燃易爆物品,依然承租不具备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条件的地下室,同样应对火灾造成的租户和住户的损失承担责任,进行相应的赔偿。

    这个年过得真闹心,陈林夫妇没有回成家。都说祸不单行,乐乐溺水事件仿佛还是昨天的事,现在又来了一场火灾惹了一场官司。

    等到陈林夫妇的小吃店又重新开业时,不少老住户都盼着这一天,盼着店里的小汤包、小馄饨和美味的鸡汁汤面,奶奶李秀芳也不例外。刚想着下楼买,门铃响了,开了门一看是拎着一袋袋东西的陈林。他是来感谢张朝军一家人的,两次大事都帮助了他。千恩万谢的陈林走后,李秀芳直感慨:这么好的一个孩子,不幸的事为什么总降临到他家……

    ====慧问提示====:

    物业的存在就是为了改善和提高业主的居住和生活环境,物业是为业主服务的,业主的利益当然要摆在第一位。本文提到的物业公司为了自己的一己之利而不惜牺牲业主的人身安全将本不该出租的地下室出租盈利,这种做法是我们要坚决反对的。生活中,当您看到物业有违规违法行为时,应及时行使自己的业主权利,必要的时候还需诉诸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词条:物业管理条例业主

    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是国家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而制定的管理条例。

    业主: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业主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可以是本国公民或组织,也可以是外国公民或组织。物业与建筑上讲的业主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指物业(产权)所有者。房屋租赁人不是业主。